分类: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0/12/10 10:55:16 浏览次数:735 [返回]
由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获悉,剑南春对第34265481号“仙剑奇侠”商标的注册申请,在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后,再次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理由是与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仙剑奇侠传”商标构成近似。
根据这份今年8月下旬作出的判决书,诉争商标为第34265481号“仙剑奇侠”商标,由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3类的葡萄酒、米酒、白酒等商品上。
引证商标为第34249509号商标,于2018年10月24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3类的葡萄酒、白兰地、米酒等商品上。现商标申请人为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另据天眼查显示,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台湾一家网络游戏开发商,涉及手游、客户端等类型的游戏开发,主要作品包括仙剑奇侠传系列、轩辕剑系列等。
判决书中提到,剑南春方面认为,引证商标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故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同时,引证商标与其公司在先拥有的第13153078号“仙剑”商标近似,其公司将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此外,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创意来源、含义等方面完全不同,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值得注意的是,剑南春方面还表示,公司在酒行业中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诉争商标是其公司打造的品牌之一,也是其公司在先商标的延伸注册,具有合理来源。
但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由中文“仙剑奇侠”组成,引证商标由中文“仙剑奇侠传”组成。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若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客观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是同一主体提供的,或其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并且,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长期、广泛使用已与原告形成特定联系,以致相关公众在客观上已能将相关商业标志区别开来。据此,被告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结论正确,应予支持。
此外,原告主张引证商标正处于商标驳回复审程序中,故本案应当中止审理。对此,法院认为,引证商标处于是否应予维持注册的行政审查或诉讼程序并非本案必须中止审理的法定事由,且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本案存在中止审理的必要性。因此,原告上述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最终驳回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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