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家装潢公司合法注册商标”A”,某代理商长期为公司具体实施装潢施工,对公司商标“A”具有一定市场影响的事实心知肚明。后来,某代理商于是在外省市注册一家“A装潢有限公司”开展同类业务,即用别人商标作为自己公司名字,以致于客户区分不清楚两家公司。江苏装潢公司业务被曾经的代理商抢走大半,业务严重受损。为此诉至法院,最终判决判决代理商构成不正当竞争,责令改正其公司名字,且不得包含“A”字样或其他可能导致误人的字样,并赔偿相关损失及律师费等。

攀附知名公司名字或商标,企图搭便车,是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且行为人往往自以为是地认为:我也是工商合法注册的公司名字,为何不让用呢?!是的,攀附商标构成混淆行为,确实违法。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有些案件可以通过《商标法》解决,但“商标专用权”解决的重点是“权利”项下的赔偿,有关同业竞争才是更重要的问题,毕竟市场份额赚取的利润,比侵权赔偿大多了!由本案可知,攀附合法注册商标可以构成不正当竞争。另外,更具有启发意义的是,如果行为人自作聪明,采取更为隐蔽的方法,攀附有一定影响的非注册商标,例如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或近似标识,也可以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规制。
作为律师建议,当市场竞争中己方权益受损,除了可以依照特别法比如《商标法》等维权,也要学会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自身权益,且《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范围更广、力度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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