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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家公司陷入“ABA”字号及商标使用权之争,原告胜诉获赔50万元!南安版权申请

分类: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5/8/11 9:21:51 浏览次数:23 [返回]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通过深挖侵权链条、严惩侵权行为,为企业“撑腰”。


四家公司陷入“ABA”字号及商标使用权之争,原告胜诉获赔50万元!南安版权申请


A公司作为某国际知名管理咨询公司在华唯一授权运营机构,长期为多家国内知名企业提供管理咨询服务,其“ABA”字号及系列商标经持续使用与广泛宣传,已建立起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自2021年起,B公司、C公司、D公司及自然人尹某瞄准该品牌价值,在短期内申请注册100余件包含A公司核心标识的商标,甚至搭建同名宣传网站,宣称与多家大型企业存在合作关系,盗用A公司成功案例进行误导性宣传。不仅如此,他们还对A公司的核心商标提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以下简称“撤三”),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害。

无奈之下,A公司向福田法院提起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诉讼。

面对A公司的指控,各被告纷纷提出了抗辩。

B公司辩称:“我司商标为独立创作,与原告‘ABA’含义、读音均不同,并不存在攀附故意。”C公司声称:“商标申请系正常经营行为,是依法行使权利。”D公司则主张:“‘撤三’是法律赋予的程序权利,原告不使用商标,不应阻碍他人正当注册。”此外,被告还强调其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与原告不同,不会导致公众混淆,不构成侵权。

法院查明,被诉侵权商标完整包含原告商标显著部分,使用在同类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构成商标侵权。被告作为同业竞争者,在明知原告商标、字号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未合理避让,反而大规模、重复注册近似商标,并滥用“撤三”程序,主观恶意明显,其行为严重干扰原告正常经营,扰乱商标管理秩序和市场竞争环境,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福田法院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涉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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