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3/9 8:29:46 浏览次数:395 [返回]
近日,普陀区人民法院就依法审理了一起“上海冠生园”与“新都冠生园”之间的商标侵权案件。在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等因素后,法院判决被告“新都冠生园”需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向上海冠生园赔偿损失50万元。
据悉,原告“上海冠生园”创建于1918年,后来冠生园陆续在南京、重庆、昆明等地创设分店,各地分店均隶属于地方,与“上海冠生园”再无关系,只有“冠生园”字号被保留。1997年上海冠生园公司成立,2000年后,“冠生园”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2012年,“上海冠生园”取得冠生园系列商标。
另一边,1997年,重庆冠生园公司与新杜蕊春园签订《联营协议》,成立新都冠生园食品联营厂,“新都冠生园”至此成为了该企业的企业名称。2012年,“新都冠生园”被认定为成都市著名商标。
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认为,“新都冠生园”作为同业竞争者,在原告“冠生园”字号及商标已具有极高影响力的前提下,将“冠生园”登记为自己的企业字号,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攀附恶意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同时,被告在其产品、官网、微信公众号上突出使用“新都冠生园”、“新都冠生园出品”等字样的行为,亦构成商标侵权。
因此,上海冠生园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停止使用并注销网站域名www.xdgsy.com.cn;停止使用“冠生园”作为企业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限期更改企业名称;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0万元。
被告成都市新都区冠生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则认为,该企业行为并不构成商标侵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新都冠生园企业字号中“冠生园”的渊源是与重庆冠生园的联营,后沿用至今,并非攀附故意。
新都冠生园名下的两个商标“新冠”和“禧月坊”在四川乃至西南地区都创造了一定的知名度,其中“新冠”商标被评为成都市著名商标,在品牌发展顺利的情况下,被告企业也无需傍名牌。
普陀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取得“冠生园”字号自有其历史渊源与时代背景,企业与新都县冠生园食品联营厂具有承继关系,其注册、使用“冠生园”字号时间早于上海冠生园公司取得“冠生园”字号时间,亦早于“冠生园”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时间。
同时考虑到,一个传统老字号因历史原因形成一脉相承之下多个老字号经营主体并存的情况并不少见,在这种情况下,各个经营主体都不具有恶意,形成的字号权具有其正当性。被告在当地经营多年,具有一定的规模与生产能力,如果完整规范地使用企业名称,并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与此同时,法院认为,两家企业同属食品行业竞争者,被告应当知晓原告“冠生园”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亦知晓联营合作结束后不得再使用冠生园牌名、商标和包装,应当在相关标识的使用上予以合理避让。
然而,被告不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在产品、官网、微信公众号上突出“新都冠生园”、“新都冠生园出品”等字样作为产品推荐之用,难谓正当。
在本案中,“冠生园”既是原告的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又是原告及其关联公司的字号,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亦无法区分被告的该种使用方式系指向企业名称还是指向商标,该种使用方式易使相关公众将上述标识与原告的涉案商标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综上,法院在考虑了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实施的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侵权持续时间及其他侵权情节等因素后依法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判决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向原告赔偿损失50万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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