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1/3/17 9:40:06 浏览次数:390 [返回]
近日,宏达国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HTC)与北京市合丰智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发布。
据裁判文书显示,魅族科技和北京合丰公司被控侵害HTC名称为“移动装置”的发明专利权。
据了解,该专利通常应用在手机外壳上,包括金属层、金属外壳等技术特征,发明目的在于解决因金属外壳屏蔽而造成辐射信号差的技术问题。
经法院审理认定,本案裁判结果为魅族科技与北京合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侵犯HTC第201310032515.5号“移动装置”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害第201310032515.5号“移动装置”发明专利权的魅蓝Note5手机,总赔偿HTC经济损失354万余元。
据悉,该案件于2017年HTC将魅族公司及魅蓝 Note5手机的销售公司一起告上法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4月正式受理该案,并于2019年10月开庭进行了审理。
HTC认为魅族公司生产、销售的魅蓝Note5手机侵害了自己的一项外观专利权,要求魅族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并停止制造、销售魅蓝Note5手机。并请求按照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来计算侵权损害赔偿数额,通过计算魅蓝Note5手机的销量、利润率、价格、专利贡献度等,赔偿3000万元。
魅族公司则主张魅蓝Note5手机不构成专利侵权,认为原告诉请赔偿金额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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