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公开,案号(2021)京 73 行初 592 号,审理法院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裁判结果为驳回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显示,诉争商标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7 月申请注册的“MEETIME”纯文字商标,华为诉称,一、诉争商标为臆造词,含义为“我的时代”,与引证商标二在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标识;二、与诉争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且存在多组商标仅一字母之差而获准注册的情况,根据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诉争商标应当获准注册;三、诉争商标经过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已经与原告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部分“MEDTIME”文字近似,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等。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故对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万通知识产权了解到,MeeTime (畅连通话)是华为 EMUI 10.1 内置的视频通话应用,MeeTime 采用基于联系人的打开方式,与通话功能一样,成为手机基准界面级的应用。MEETime 采用超分辨率技术,实时补偿视频质量,并适应带宽变化,以确保高分辨率和流畅的通话体验。MeeTime 还支持双向的屏幕共享功能,用户能够在视频通话的同时分享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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