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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案解析:短视频平台销售模式下衍生的商标侵权纠纷责任的认定!南安转让下证商标

分类: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5/2/28 8:57:55 浏览次数:256 [返回]


短视频平台中使用他人商标产品开展视频推广,实质上是一种初始兴趣混淆行为,该行为在特定条件下可扩张解释为来源混淆,构成商标侵权。短视频销售平台上的商户与带货达人存在意思联络和客观行为关联时,实体上构成共同侵权,程序上成立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应当赋予被侵权人连带责任选择权。短视频销售平台的过错需依照通知原则进行判断。


实案解析:短视频平台销售模式下衍生的商标侵权纠纷责任的认定!南安转让下证商标


案情简介

原告泰州某公司诉称:泰州某公司系抖音平台“某家居旗舰店”的经营者,其于2003年注册使用第X号“XX”商标。经营过程中,其发现抖音平台中,大量带货达人使用含有“XX”显著商标的图片和视频来宣传、销售被告某百货的同类密封袋商品,侵害了泰州某公司的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某百货、某微播公司停止侵害泰州某公司第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删除产品链接并赔偿损失20万元等。被告某百货辩称:侵权行为主体系带货达人,并非是某百货,某百货不是本案责任主体,本案应当追加带货达人为本案被告。某百货经营的“某优选百货”网店及销售的产品中并未使用原告商标,也不存在攀附原告商誉的行为,某百货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某微播公司答辩称:某微播公司已在《抖音用户服务协议》《抖音网络社区自律公约》中进行了事前提示,且设置了商家监管渠道、视频举报通道,目前删除了产品链接,已履行了网络平台的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12月22日,泰州某公司申请注册了“XX”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等,商标有效期限经续展至2026年4月27日。为宣传推广“XX”收纳袋,该公司拍摄了大量图片和视频并在“抖音”等网络平台发布。后泰州某公司发现抖音号为皮嘟等用户的抖音页面中均有使用“XX”商标的宣传推广视频,视频下方加挂链接名称为“购物|同款保鲜袋在这”“购物|同款点这里”等,点击链接,可看到销售链接“【19.9元90个】食品保鲜密封袋食品保鲜更整洁防潮不串味”,点击购买产品,均跳转至店铺“某优选百货”的销售界面。该店铺的经营者为某百货,经查看,某百货销售的收纳袋中未使用泰州某公司“XX”商标。“精选联盟”平台是指公司运营的协助委托人和推广人达成推广服务合作的信息技术服务平台,“精选联盟”平台向推广人展示委托人拟推广的商品、服务、直播间,向委托人展示推广人推广相关数据信息等,便于推广人与委托人达成推广服务合作。

在“精选联盟”平台为商家提供的“普通推广计划”下,商家投放的商品链接对所有达人可见。商家可以通过其抖音店铺后台实时便捷查看带货达人所使用的素材内容及带货情况数据,且商家后台设置有“黑名单”功能,如发现推广达人存在违约、侵权行为等,商家可以适时向抖音平台投诉、举报。抖音APP由某微播公司运营,涉案视频链接已经删除。案涉抖音APP上的“橱窗”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小店”平台)由某网络科技公司运营;“精选联盟”平台由某网络公司和某科技公司共同运营。

法院审判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法院一审认为,关于某百货要求追加涉案带货达人为被告的请求,经查,鉴于某百货选择使用普通推广计划,对带货达人构成概括性授权,根据协议约定,如带货达人涉嫌侵权,委托人应对该侵权承担相应责任。涉案的带货达人并非本案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追加与否均不影响查明本案的事实及责任承担,故对于被告认为并要求追加带货达人为本案被告的请求不予采信。关于某百货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经查,某百货主张系带货达人自行在含有“XX”商标的视频或图片中加挂被诉商品链接,但对此未予以举证证明。

某百货在抖音店铺后台具备实时查看和监管的权限,众多带货达人使用同一视频对案涉被诉商品进行推销,某百货必然可以查看到,从而知悉带货达人使用载有“XX”商标的视频推销被诉商品,但未实施相应的监管行为,故即使系带货达人自行在视频中加挂被诉商品链接推销被诉商品,该行为也符合某百货可推知的意思表示。某百货使用的视频和图片中含“XX”注册商标,而此页面又加挂有被诉商品的购买链接,该行为向相关公众传递出被诉商品与泰州某公司相关,故该行为构成对泰州某公司“XX”商标的侵犯,属于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因法院已认定某百货的被诉行为已构成侵害商标权的行为,故该行为不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另行评价。关于原告要求某百货、某微播公司以及第三人停止侵权、删除视频和链接的请求,经查,某微播公司已经下架侵权视频,第三人某网络公司、某科技公司已经删除了被诉商品链接,某百货的侵权事实已经不符存在。因某百货的被诉行为已构成侵害商标权行为,不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另行评价。

结合侵权行为性质、过错程度,商品销售数量,盈利情况、本地的经济状况等因素,判决:

一、某百货店(经营者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泰州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80000元。

二、驳回泰州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泰州某公司、某百货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商丘市中院二审认为,某百货申请追加带货达人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但案涉的带货达人并非本案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且该带货达人是否参加诉讼并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及责任的承担,故一审不予准许某百货追加当事人的申请,具有法律依据。某百货选择使用普通推广计划,对带货达人进行概括性授权,根据协议约定,如带货达人涉嫌侵权,委托人应对该侵权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而且,某百货也有权限对带货达人的带货行为进行监管,某百货未对带货达人的行为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说明带货达人使用载有“XX”商标的视频推销被诉商品不违反某百货的主观意思,故某百货作为委托人应当对带货达人的上述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某百货使用载有泰州某公司“XX”商标的视频进行推销,该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行为,某百货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案涉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对泰州某公司案涉商标权的侵害。某百货诉称其并非侵权人、不应承担相应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合案件整体情况,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评析

近年来,抖音、快手、视频号等短视频平台蓬勃发展,人们信息获取手段明显由静态文字更多转向动态视频,传统商品销售模式发生翻天覆地变化,截至2023年底,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达8.16亿,电商直播用户规模为5.97亿人,短视频平台日益成为重要购销渠道。同时,短视频应用深层次的算法推荐、链接跳转等技术以及主播、经营者、消费者的多元化主体架构等特征,均给传统的商标权保护和正当竞争秩序规制思路带来新的挑战,此系本案发生的经济社会背景。

本案中,某百货通过“精选联盟”平台委托带货达人推广收纳袋,带货达人使用带有泰州某公司“XX”商标收纳袋的宣传视频进行销售推广,同时在视频中加挂某百货同款收纳袋商品链接,某百货则最终向点击链接跳转的消费者进行销售。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存在针对泰州某公司“XX”商标的侵权行为抑或不正当竞争行为?转而由此引发的侵权责任抑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应当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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