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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商标权利人允许擅用“白露塘杀猪粉”作为店铺招牌,被告侵权判赔4万元!南安购买商标流程

分类: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5/3/18 8:30:41 浏览次数:377 [返回]


当天宰杀的新鲜猪肉、猪肝、猪血再打入水煮蛋,满满一碗粉鲜甜爽口、味道浓郁令人回味无穷。对于很多郴州人来说,嗦粉是开启新一天的重要仪式,而去苏仙区白露塘镇嗦一碗正宗的、热气腾腾的杀猪粉更是对味蕾的极大满足。


未经商标权利人允许擅用“白露塘杀猪粉”作为店铺招牌,被告侵权判赔4万元!南安购买商标流程


眼见白露塘杀猪粉店生意越来越好,有同行开始起了小心思,打起了冒用招牌的歪主意。那么白露塘杀猪粉的招牌受不受法律保护,冒用招牌要承担什么后果呢?请看苏仙法院审理的一起关于郴州白露塘杀猪粉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7日,熊某注册取得第25138470号“白露塘杀猪粉”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3类:饭店;餐馆;快餐店;流动饮食供应等,商标有效期至2028年7月6日。2020年11月13日,湖南省白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露公司)受让取得该注册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和精心经营,“白露塘杀猪粉”商标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侵权招牌

2021年1月,谭某在郴州市北湖区燕泉路经营一家售卖杀猪粉的餐饮店,其店内装修和招牌上使用“正宗老白露塘杀猪粉”字样。白露公司经公证取证,证实谭某未经许可在其店内装修和招牌上使用“正宗老白露塘杀猪粉”的字样,与白露公司注册商标构成相同,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谭某及经营店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4万元。

另查明,在审理阶段,谭某经营的餐饮店已停止经营。

法院判决

苏仙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被告谭某经营的店铺招牌上突出使用了“白露塘杀猪粉”字样的标识,具有商标法规定的用于识别来源的作用,系商标性使用。经比对,上述标识与原告第25138470号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异,构成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案涉店铺已经关闭,原告诉请被告停止侵权已无实际履行意义,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此外,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对经济赔偿是请求法定赔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考虑案涉侵权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经营规模、原告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及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法院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若干元。

法官说法

一碗“白露塘杀猪粉”是郴州人独特的味蕾记忆。对于“白露塘杀猪粉”这一本土品牌而言,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法律层面的需求,更是品牌长远发展的战略基石。因此,该案的判决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一方面,本土品牌应进一步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完善保护机制,以法律为盾,以创新为矛,在市场竞争中赢得更大的发展空间,为地方经济和文化注入更多活力。另一方面,该案的判决再一次提醒各类市场主体,只有秉持依法经营理念,尊重知识产权,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良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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