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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中涉及有地名“米兰”,被告使用算不算侵权?南安品牌申请

分类: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5/4/3 9:00:37 浏览次数:408 [返回]


米兰,城市名,是意大利北部的城市,也是欧洲的大都市、商业和流行的中心。一提起米兰,人们通常会想到“时尚之都”“体育之城”,米兰因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成为人们心神向往的城市。“米兰”这个字眼在商业生活中也常被用来使用,近期,新城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含有“米兰”字样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


注册商标中涉及有地名“米兰”,被告使用算不算侵权?南安品牌申请


基本案情

原告杭州米兰花园酒店有限公司系第951736号、第4299643号、第4578697号、第4299640号“米兰MILAN”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2016至2017年期间,该第951736号商标被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杭州市著名商标”,以及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原告经营的“米兰洲际酒店”获得“美团酒店”颁发的“2018美团点评消费者推荐”荣誉。2022年2月11日,“西安市新城区迪飞特酒店”登记注册成立。

2023年3月26日,原告发现被告所经营的位于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环城北路火车站以东的店名为“米兰时尚酒店”,名称中使用“米兰”字样,遂将其诉至法院,主张被告行为导致混淆,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其商标权并赔偿其损失10万元。

法庭审理

“米兰”一词,在中文语境下,其指代的内容为意大利的一座城市名称,其以时尚设计闻名世界,系众多世界知名时尚品牌的诞生地。本案原告系酒店经营企业,其经营的酒店名称为“米兰洲际酒店”,原告所经营的酒店地址位于浙江省,其注册的涉案“米兰”商标不具有全国范围内的较高知名度。被告经营的涉案“米兰时尚酒店”位于陕西省,经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原、被告所经营酒店外观完全不同,造成一般公众混淆的程度较小。被告在其经营的“米兰时尚酒店”的名称中仅使用“米兰”字样的文字,亦并未突出或单独使用,该“米兰”地名是与“时尚”一词搭配使用,不具有攀附原告商标的故意。被告正当使用地名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原告无权禁止。本院依法对于原告关于被告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对于商标法修改前已注册的地名商标,认可其继续有效。我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但是,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该使用商标中地名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正当使用的认定应当综合考量使用出于善意、不是作为商标使用、使用只是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等因素。

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于促进形成公平、公开、透明的竞争规则和秩序,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创新能力和发展动力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新城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努力提供精准高效的司法服务,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激发其创新活力,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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