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处于科创板上市辅导期,科创企业却摊上商标侵权官司,闹心之际,法院审理峰回路转。记者今日从湖南高院了解到一起知识产权诚信诉讼典型案例。

原告西安某网络科技公司于2019年11月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取得第36471195号“Star A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12类飞机、摄影无人机、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等。被告山河某实业公司系株洲低空经济领头羊,年产值居全国首位,于2023年开始在广告宣传、展览、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STARAiR”标识,并在其生产的大型无人机的机身或者机翼上使用“STARAiR”标识。
西安某网络科技公司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向株洲中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其第36471195号注册商标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共100万元。诉讼期间,被告山河某实业公司正处于科创板上市辅导期。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庭审中举证质证情况,可以认定原告提交的关于Star Ai无人机的生产和销售等商标使用证据系伪造,原告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案涉商标于指定期内在核准的范围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虽然原、被告之间的标识近似,但因原告商标未实际使用,未能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也不会造成公众对于商品来源主体的混淆。另外,原告在被告处于科创板上市辅导期间,制造虚假证据对其提起诉讼,违背诚信原则,故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宣判后,被告对原告商标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原告上述商标已被撤销。
湖南高院有关负责人介绍,本案系虚构商标使用证据被依法驳回诉讼请求的典型案例。法院依法严格审查案涉商标实际使用情况,有效制止了原告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的不当行为,避免科创企业因商标侵权问题而影响上市,有力保障了中小型航空发动机产业集群建设,助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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